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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已拆封,就不能適用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嗎?

來源:聊城晚報  2025-03-28 10:48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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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案情】

  顧女士在某電商平臺的一個店鋪,購買了一款投影儀。投影儀到貨后,顧女士拆開包裝試用,卻發(fā)現(xiàn)投影儀的按鈕有卡頓現(xiàn)象,有時候按下去了不能立即彈起。于是,顧女士在平臺上申請了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,并將投影儀退回店鋪??傻赇伿盏酵队皟x后卻提出,包裝的塑封已被拆,于是拒絕退款。

  顧女士向上海市普陀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退貨退款。庭審中,店鋪向法院出示了平臺上該商品的“商品頁面詳情”截圖,上面寫明了,一次性包裝破損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。店鋪的“購前須知”中也寫明,本商品為數(shù)碼類商品,一經(jīng)激活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,購買后若商品防偽簽或密封條損毀,則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。因此店鋪認為,消費者在知曉前述“商品詳情”和“購買須知”的情況下仍選擇購買,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。

  【說法】

 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商品訂單詳情頁中確實有“一次性包裝破損,即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”,購前須知中也有關于售后的相關內(nèi)容。但這些內(nèi)容并未于商品訂單詳情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提示,對于激活使用的標準與具體情形也沒有向消費者明示。而根據(jù)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營者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,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(shù)量和質(zhì)量、價款或者費用以及售后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(nèi)容,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。

  此外,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(wǎng)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一)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》的相關條款,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,電子商務經(jīng)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。

  法官認為,原告購買的“投影儀”是影音電器類產(chǎn)品。這類產(chǎn)品的畫面效果、操作流暢度等,恰恰是決定消費者最終是否愿意購買的關鍵因素,不能因為消費者已將商品拆封,商家就拒絕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。

  據(jù)《人民日報》

編輯:郭艷娜
審核:劉 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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